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鳳恩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李秀花
上列聲請人與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板簡字第110號審理中,聲請人具低收入身份,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國114年11月23日核定之臺北市士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確認無誤,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聲請人起訴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