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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賴暐凱  
被      告  翁政茂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