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賴暐凱
被 告 翁政茂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