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王詠沂
孫粲洋
孫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1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