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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王詠沂

            孫粲洋  
            孫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9月1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