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韻茹
被 告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被 告 陳執中即海棠牙醫板橋院所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許振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