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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韻茹   
被      告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枘頤   

被      告  陳執中即海棠牙醫板橋院所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許振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