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蓉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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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