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7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陳麗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