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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合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被      告  倪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該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