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萬冠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華
被上訴人 郭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020元(含本金1,03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