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曹萬福
訴訟代理人 曹萬鼎
被 告 陳昱盛
訴訟代理人 詹哲誌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惟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