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70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告 陳星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