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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徐煒皓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4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河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劉芮蓁管領之附表所示包裹,隨即離去,原告受有合計182,482元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竊盜罪在案確定。茲被告於本院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