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曾于紋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所欲撤銷的強制執行事件,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99,709元(計算方式係依照債權憑證上的本金,加計至原告起訴前之利息,這些金額就是原告勝訴後能獲得的免除強制執行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