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黃順德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11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