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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274號
原      告  詹中儀  
被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本院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