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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3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婷  
            陳羿霖  
被      告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向被告戶籍地之新北市淡水區地址、交通事故發生時留存於警局之新北市樹林區地址,對被告送達,惟均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乃對被告行國內公示送達,並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辯論終結。然被告於115年5月20日具狀陳明其因租屋、身體問題未能遷籍,其未收到開庭通知等語。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又本件可能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被告應斟酌是否到庭,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