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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455號
原      告  楊進益  
被      告  劉勝發  
            劉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緣原告參加以被告劉勝發為會首之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系爭合會後因故止會,止會當時原告仍為活會會員,是被告自應按期收取死會會員會款再平均分配活會會員,並應就該等款項負連帶責任,合計原告尚得向被告領取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故被告劉勝發簽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實為擔保尚未給付之款項,詎被告劉勝發迄今仍未清償,被告劉念慈於系爭本票上背書亦應同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合會及保證之法律間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劉勝發:伊不爭執伊對原告尚有300,000元未清償。
 ㈡被告劉念慈:被告劉勝發為其父親,伊是被告劉勝發對原告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所以伊才在系爭本票上背書,但伊當時是學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被告劉勝發請我幫忙我就幫忙。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劉勝發亦不爭執對原告存有300,000元之債務乙情(見本院卷第59頁),自堪信原告請求被告劉勝發給付3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責,此與票據法所稱本票之背書人,應照本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票據上之保證,應在本票或其謄本上記載保證之意旨及被保證人姓名,僅在系爭本票上蓋章背書,並未記載保證之意旨,自無從認定其為保證人(參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裁判要旨)。觀諸被告劉念慈雖於系爭本票背面簽名,但未書有保證之旨或願代負履行責任等相關記載,揆諸上開解釋,就票據全體記載旨趣及社會一般通念觀之,雖難認為被告劉念慈有為民法上保證契約意思表示之證明;惟被告劉念慈自承其擔任被告劉勝發與原告間300,000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見本院卷第59頁),且被告劉念慈為81年出生,依系爭本票所載發票日,已為成年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具完全之行為能力,依其年齡及教育程度,理應知悉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須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之意。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劉念慈應就原告與被告劉勝發間300,000元債務同負連帶責任,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到期日
發票人
背書人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C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一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二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三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四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五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六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七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八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十九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一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二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三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四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五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六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七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八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二十九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
三十
105年10月15日
1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劉勝發
劉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