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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26號
原 告 黃均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