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47號
原 告 簡健烽
被 告 攸麗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芝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惟本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2月22日114年度板補字第273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