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65號
原 告 黃靜芬
被 告 徐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3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