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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鍾靜萱  
被      告  顏洛葳  
訴訟代理人  蘇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