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鍾靜萱
被 告 顏洛葳
訴訟代理人 蘇芳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