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景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6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應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即新臺幣6,563元後,應核定為1,485,384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48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