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689號
原 告 沈怡馨
黃櫻桃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柔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77元(包含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