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原 告 徐瑜祥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573元(包含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