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調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呂彥亨即鷹翰裝潢細清工程行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七分之二的探索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