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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均薇  
相  對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526號),惟恐原告仍有受強制執行之虞,固屬實在,惟本院審查結果,因聲請人並未記載執行法院及執行案號(按聲請狀之執行案號係本票裁定案號之誤),認為尚與首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