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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徐瑜祥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假執行程序亦屬強制執行程序,於假執行程序實施中,除被告得根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以避免被強制執行外,殊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聲請人以時效抗辯為由,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強制執行遭扣押之財產若遭相對人全數收取,或保單遭強制解約,會使聲請人遭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1185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院審閱聲請人的聲請狀後,發現聲請人完全沒有寫說到底有多少財產遭扣押,也沒有說是哪份保單遭強制解約,同時也沒有說明遭扣押的財產若被相對人收取或保單遭解約會如何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的損害,等於聲請人根本未針對自己的主張具體說明,而是要法院當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律師,要法院自己去幫聲請人找被扣押或解約的金額、保單,同時法院還要幫聲請人找理由說明為何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但這些事情是聲請人要跟法院說明的,而不是法院替聲請人想辦法來阻止相對人強制執行,基此,本院既然從聲請人的主張看不出有何難以回復的損害,縱然聲請人聲明願供擔保,就此部分仍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供擔保停止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就要針對難以回復的損害等要件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據,此係聲請人之義務,而非聲請後將自己責任內的工作就逕行交給法院辦理,而藉此豁免自己應盡之義務,縱然法律實務執行上有細節不清楚如何辦理,也應該盡自己之責任,例如找尋民間法律專業人士詢問如何處理,而非逕予將此開事務推由法院辦理,法院是中立的審判機關,並非聲請人辦理法律訴訟事務之代理人,併此敘明。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