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祐瑞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另行起訴,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74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本院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11號、第1387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時,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按照上述規定,除了債務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對支付命令所提起之確認債權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外,僅對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未滿足強制執行法所定之要件,法院即無從依聲請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及29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本院並以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11號、第1387號事件受理中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2起事件之卷證確認屬實。然而,觀上述2起事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原告係以「訴請債權不存在」為由,主張:聲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公司非債權人且非法重利予以向債務人收取欠款,請求法院主持公道;債權人債務人張祐瑞並非積欠被告裕邦公司債務,卻被不斷增加非法重利之金額且不當催收債權,此筆債權實乃前與遠傳電信公司消費糾紛未明卻遭到遠傳公司變賣債權給予裕邦公司後不斷收取重利催收債款,故請法院主持公道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停止計算利息之收取而停止法扣之行使權。觀其起訴意旨,應認為本件聲請人並無提起異議之訴以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意思。
(二)另外,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7471號執行事件卷證,可見本件相對人係以本院112年度板小字第3997號之確定判決為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則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之適用。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