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被 告 王永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241元(本金加計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