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被 告 陳羿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羿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9,562元(即本金27萬1,780元,加計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7,782元),應繳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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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即起訴前一日115年2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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