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羅雲曦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代理人 吳柏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妮格思窗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