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泓程股份有限公司
泓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鋒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游金寶
沈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