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國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芸希(原名:杜玲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661元及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