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劉恒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亦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