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明星電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05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