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楊淑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5,084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