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詠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松銘
訴訟代理人 張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