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胡家瑞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