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呈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楊郁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柔茜(原名方若涵)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