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