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祥德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原 告 吳靜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怡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