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佩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2,534元,應繳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