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興樺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見忠
訴訟代理人 呂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全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28,431元(含請求起訴前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39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