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0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諶鴻杰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欣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