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1號
原 告 豆芽之家幸福食堂
法定代理人 林岫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祈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