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耐斯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涵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列「陳明逸」為訴訟代理人,惟原告並未提出委任「陳明逸」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告如有委任其為訴訟代理人之意思,應提出載有原告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明逸」簽名用印之委任狀到院,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