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安(原名:林美智、林美吟)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10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