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藏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