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董○喬 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董○洹 姓名年籍詳卷
楊○函 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李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於115年4月29日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3,54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42,390元後,應核定為465,931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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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 | 自113年10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 | 自114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 | 自114年9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 | 自115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 | 自115年5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