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藍獲鉅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心平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6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379元本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