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陳柏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比撒列新創有限公司、皇甫澤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712元(含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